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受理教育召集令送達處所申請變更」作業要點

一、依據國防部10515國動全防字第1050000007號令、行政程序法第72條送達、民法第23條有關選定居所之規定及召集規則第23條教育召集之實施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僅適用於平時教育召集令送達(不含演習及支援災害防救教育召集令),其餘均依現行法令辦理。

三、各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教育召集令」送達,優先寄送民眾申請之「指定送達地址」,未申請變更者,仍以戶籍登記地址作為送達處所。

四、為達教育召集令郵遞時效,應召員如需變更教育召集令送達地點,應於召訓前70日,主動向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申請,並檢附可茲認定之佐證資料(如:居住地帳單、租賃契約、其他得認定有久住事實之書面資料或就業公司開立之在職證明),若未完成申請程序,仍以戶籍登記地址作為送達處所。

五 、申請人依「教育召集令申請指定送達地址申請書」表單內容填註並簽章。(如附件1)

六、指定送達地址以申請人之通信地址,且申請之地址範圍以我國國境內為限;另未實際居住之「郵政信箱」或「託他人代收轉郵件之地址」不得申請。

七、本人或委託之親屬得向各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申請「教育召集令送達指定地址」;變更或廢止指定送達地址同申請程序,亦須於召訓前70日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廢止教育召集令送達指定地址,並填寫廢止教育召集令送達指定地址申請書。(如附件2、3)

八、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受理申請「教育召集令送達指定地址」,應查驗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委託親屬申請時,應查驗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關係佐證文件。

九、申請資料由受理之縣市後備指揮部轉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審認,經確認無誤後辦理地址變更及教育召集令郵寄作業。

十、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受理申請後,應於後備軍人管理系統登錄(作業流程如附件4)。  

十一、若申請人已逾70日辦理,則不再辦理當年度郵遞處所變更,惟仍可辦理來年教育召集令送達指定地址。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臺主動協助查詢告知該召訓時間、地點,並以召集令影本或代用召集令教應召員留存,其餘應召員召集令仍以戶籍登記地址作為送達處所。

十二、申請人(含委託人)至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臺臨櫃辦理(可跨縣、市異地辦理)先以傳真方式轉列管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相關資料函轉列管單位併兵籍資料袋存管。

十三、列管縣(市)後備指揮部動員科接獲申請書應立即會辦後管科實施傳輸隨時更新要員申請指定送達地址,以降低地址異動及資料擷取的落差時間,並依動員符號完成管制清冊製作,俾利下令時核校,另提供召訓部隊連訪運用。

十四、應召員申請教育召集令送達處所申請變更,第一次以指定送達地址郵遞後,無法郵遞交付,退回列管縣市後備指揮部,第二次郵遞交付即以戶籍地址實施送達。

十五、受理教育召集令送達處所申請變更」作業於105年3月1日起實施。

 

 

 

 

 

 

 

 

 

附件1

教育召集令申請指定送達地址申請書

 

本人因需要,申請變更教育召集令送達指定地址為通信地址為如下。

郵遞區號

□□□

 

  

鄉鎮

 

 

  

  

 

 

 

 

前述指定送達地址屬實,依前述地址寄發給本人之函件,保證該址之代收單位及人員不會以無法送達之理由拒收或提出異議,對於未收到或延誤收到所造成之損害將自行負責。

申 請 人:          (簽名蓋章)

本人已詳閱並同意上開注意事項

申請人簽名:

聯絡電話:市話( )         /手機  

戶籍地址: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本申請教育召集令指定送達地址,不包含年度內重大演訓及支援災害防救之教育召集令,仍由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依召集規則送達應召員戶籍地址。

2.指定送達地址以申請人目前之通信地址,申請之地址範圍以我國國境內為限;另未實際居住之「郵政信箱」或「託他人代收轉郵件之地址」不得申請。

3.通信地址變更或取消時,應即時提出申請,並完成登記,未即時申請之權益受損,申請人不得異議。

4.當年度教育召集令之送達地址變更申請,須於該符號召訓前70天辦理,若未完成申請程序,仍以戶籍登記地址作為送達處所。

本人已確認上述各項寫資料並同意上開注意事項。

申請人簽名:

身分證影本浮貼處

【正面】

身分證影本浮貼處

【背面】

 

 

 

 

 

 

 

 

 

附件2

終止教育召集令送達指定地址申請書

 

本人因需要,請同意終止教育召集令送達指定地址,郵遞處所以戶籍地址為之。

郵遞區號

□□□

 

  

鄉鎮

 

 

  

  

 

 

 

 

申 請 人:          (簽名蓋章)

本人已詳閱並同意上開注意事項

申請人簽名:

聯絡電話:市話( )         /手機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通信地址變更或取消時,應即時提出申請,並完成登記,未即時申請之權益受損,申請人不得異議。

2.當年度教育召集令之送達地址若已申請變更,須於該符號召訓前70天辦理,若未完成申請程序,仍以原申請之送達指定地址為送達處所。

 

 

 

 

 

 

本人已確認上述各項寫資料並同意上開注意事項。

申請人簽名:

身分證影本浮貼處

【正面】

身分證影本浮貼處

【背面】

 

 

 

 

 

 

 

 

 

 

附件3

教育召集令申請指定送達地址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               茲因工作忙碌無法親自辦理教育召集令申請指定送達地址,特委託             代為辦理「教育召集令申請指定送達地址申請書(終止)」有關之一切證明文件

委     託     人:                    

委託人身份證字號 :                   

委託人行動電話   :                  

受 委 託 人 簽 名 :              (蓋章)

受委託人身分證字號:                     

受委託人行動電話 :                    

身分證影本浮貼處

【背面】

身分證影本浮貼處

【正面】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教育召集令送達處所申請變更暨下令作業時程管制流程圖

召訓梯次檔建立

受理後備軍人申請

教召令送達處所變更

召訓單位、日期、地點變更與審核作業

函送召訓名冊

運用選編、梯次管理系統與召訓部隊核校報到日期、地點與天數

實施下令批查、要員召訓紀錄登載註記作業

教育召集令印製、郵遞作業

管制教育召集令

郵遞未果退回

去年12月31日前

D-70日前

權責單位

作業事項

三軍司令

(指揮)部

縣市後備

指揮部

作業期限

本部、縣市後備指揮部三軍召訓部隊

縣市後備指揮部三軍召訓部隊

D-60日前

D-55日前

D-46日前

縣市後備指揮部三軍召訓部隊

縣市後備指揮部

D-40日前

縣市後備指揮部、

郵局

D-18日前

縣市後備指揮部、

郵局

郵遞未果教育召集令

函送警察分局實施再送

D-14日前

縣市後備指揮部、戶籍地警察分局

管制警察分局

完成召集令交付作業

D-10日前

縣市後備指揮部、警察分局

事故處理軍(士)官前往召訓事故處理中心協助應召員事故處理並管制應召員報到與催促作業

D

縣市後備指揮部三軍召訓部隊

D+7

管制三軍召訓部隊函送召訓成果統計資料

縣市後備指揮部三軍召訓部隊

邀集轄內役、戶、警政、郵局及部內相關科室召開協調會,並提醒警分局針對召集令再送達由警察分局所轄派出所、分駐所員警執行

1月31日前

縣市後備指揮部、縣市政府兵役局、戶政事務所、警察局及郵局

附件4

 轉刊於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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