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及國軍
協助災害防救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明定教育召集(以下簡稱教召
)之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之任務內容、申請程序、運用時機、管制
措施及其他相關作為,以確保災害防救任務之達成。
〔立法理由〕
配合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之修正,將「協助災害防救」修正為「 支援災害防救」。 |
二、構想:
為廣儲國軍救災兵力,達成長期支援災害防救之目的,運用年度後備
軍人教召訓練計畫召訓編成之後備部隊,按召訓流路、區分梯次之計
畫兵力,依令轉用後,納入作戰區指揮部(以下簡稱作戰區)統一管
制運用,以遂行災害防救任務,並藉教召訓練時機加強災害防救實務
訓練,提升後備部隊災防技能,以建立國軍災害防救備援之兵力。
〔立法理由〕
同修正名稱之說明,爰將本點所列「協助」修正為「支援」。 |
三、適用範圍:
參加年度後備軍人教召訓練編成之後備部隊(以下簡稱後備部隊)。
|
四、勤務範圍:
依「國軍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第六章災害防救與管制(
救災兵力派遣、運用原則):後備部隊對於發生重大災害,得適時支
援救災並以一般災害防救任務為主。
〔立法理由〕
結合修正後之「國軍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第六章災害防救與 管制(救災兵力派遣運用原則),並因應爾後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任務 之彈性需要,爰修正為後備部隊對於發生重大災害,得適時支援救災並以 非專業性之一般災害防救任務為主。並刪除其勤務範圍,另酌作文字修正 。 |
五、運用時機:
遇國內發生重大災害或須長期支援災害防救,且國軍常備兵力不足因
應時,申請運用教召之後備部隊支援,並依重大災害發生時機適時投
入:
(一)遇有預警重大災害(如風、水災等)發生前,在訓教召部隊,仍
持續實施支援災害防救整備事宜;發生後,依令投入災區,支援
災害防救任務。
(二)重大災害發生前、後,依實際需要,由作戰區呈報國防部陸軍司
令部(以下簡稱陸令部)或陸令部前進指揮所核定後,統一調配
責任區內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任務;並依後續教召梯次流路
,檢討運用非災區鄰近之後備部隊,納入支援災害防救。
(三)如跨作戰區,則由本部命令檢討適當之後備部隊,納入任務地區
之作戰區管制運用,以全力支援災害防救任務。
(四)遇無預警重大災害發生時(如地震等),在訓之後備部隊,依任
務地區作戰區命令轉用為災害防救部隊,並統一接受管制運用,
以爭取救災時效;爾後依教召梯次流路,實施任務接替。
〔立法理由〕
一、依行政院修頒「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
規定,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
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應召之後備軍人依災害
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如需支援災害防救則不適用前揭辦法
,爰將第一款於災害發生前,依「國軍後備軍人召集訓練期間遭遇天
然災害停訓作業規定」,辦理在訓教召部隊檢討辦理解(停)召事宜
之規定停止適用,並修正為後備部隊即於召集地完成災害防救整備事
宜,俾能即時支援。
二、為因應重大災害發生後任務需要,爰增列第二款、第三款有關教召後
備部隊運用支援災害防救之時機及作業權責,俾臻周延,並將原第二
款移列至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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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揮權責與申請程序:
(一)指揮權責:
1.後備部隊編成,於召集作業至支援災害防救任務前,由執行教
召之召訓部隊負責,並得由各司令部派員進駐督導。
2.後備部隊受領任務後,即納入作戰區統一管制運用。
3.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期間之內部管理、生活照顧、軍紀維護
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召集之陸軍聯兵旅級(海、空軍或其他司
令部比照)「以下簡稱陸軍旅級(含比照)」部隊負責,並由
各司令部指派高階軍官編成之督導組,進駐督導全般任務執行
。
(二)申請程序:
1.由作戰區考量全般任務需要,如任務地區後備兵力不足,須調
撥其他作戰區後備部隊增援,依部隊指揮程序,將欲投入之任
務地區、運用時間、兵力數量及其他相關事項,呈報陸令部轉
呈本部提出兵力需求申請,並副知辦理召集之各司令部,俾利
作業整備。
2.由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作計室)
依陸令部之需求申請,完成運用時機評估,會請國防部後備事
務司(以下簡稱後備司),依教召梯次流路管制表檢討之後備
部隊,提供作計室對兵力派遣需求之建議,經簽奉部長或其授
權之權責長官核定,令發各司令部執行。
〔立法理由〕
一、按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國軍常備部隊兵力無
法滿足災害防救時,國防部得運用教育召集應召之後備軍人,編成救
災部隊,納入作戰區指揮調度,協助災害防救」,爰調整原第一款及
第三款為第二款及第一款,並明定教召在訓之後備部隊納入作戰區統
一指揮調度支援災害防救任務。
二、第二款第一目增列任務地區後備兵力納入作戰區災害防救序列後,如
有不足,明定跨作戰區後備兵力支援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
三、現行第二款核定權責已簡併至修正後第二款申請程序中敘明,爰刪除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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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權責劃分:
(一)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總政戰局):負責風紀維護、應
召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狀況掌握與反映、危安預警情資蒐處、
輿情掌握與新聞發布事宜。
(二)國防部軍備局:協助後備部隊營舍(區)獲得事宜。
(三)國防部主計局:負責預算審查及經費核撥作業。
(四)國防部軍醫局:負責後備部隊之醫療救護事宜。
(五)國防部法制司:負責後備部隊之法令諮詢及相關法制作業。
(六)國防部軍法司:負責後備部隊之相關法令、權利、義務及罰則執
行之諮詢。
(七)後備司:
1.負責後備部隊教召梯次流路管制作業。
2.提供作計室對後備部隊之兵力運用建議。
3.負責教召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作業規定訂(修)頒事宜。
(八)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1.督導後備部隊之內部管理。
2.督導後備部隊之相關保險與撫卹作業。
(九)作計室:
1.負責跨作戰區後備部隊運用申請審查及投入時機評估作業。
2.依後備司提供之後備部隊派遣需求建議,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及
命令發布事宜。
(十)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督導各司令部完成後備部隊救
災裝備籌補事宜。
(十一)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以下簡稱聯勤司令部):
依後備部隊運輸需求申請,協助辦理陸上運輸事宜。
(十二)後備司令部(以下簡稱後令部):
1.督導各級後備指揮部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災害
防救車輛、工程重機械調查編管,並於任務執行時,協助直
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徵調、徵用(購)或租賃作業。
2.負責後備部隊之相關保險與撫卹、慰問作業。
(十三)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負責後備部隊之法紀維護。
(十四)國防部陸軍、海軍、空軍、聯勤、後備、憲兵司令部:
1.督導所屬後備部隊執行任務各項事宜。
2.督導所屬後備部隊完成基本救災裝備籌獲囤儲、執行任務所
需機具、預算需求申請、審查及呈報作業。
(十五)國防部總政戰局、軍備局、軍醫局、國防大學、中正國防幹部
預備學校、國防部參謀本部飛彈指揮部、資電作戰指揮部:
督導所屬後備部隊執行任務各項事宜。
(十六)各作戰區:
1.檢討任務所需之後備兵力、民間物力及預算需求,呈報陸令
部審查。
2.負責轄區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任務各項事宜。
〔立法理由〕
一、第九款修正作計室跨作戰區後備部隊運用作業權責。
二、第十一款有關陸令部之作業權責與後令部重複,爰予刪除,其後各款
依序調整,並將應辦事項移列至第十四款(各司令部),俾利適用。
三、依本部年度基本救災機具規劃建構單位修訂;第十三款第一目之事由
因與十四款第二目相同,故合併納入修正。
四、增列第十五款辦理教育召集之各機關(構)、單位(國防部總政戰局
、軍備局、軍醫局、國防大學、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國防部參謀
本部飛彈指揮部、資電作戰指揮部)之作業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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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裝備整備:
(一)後備司令部應依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之實需,平時於北、中、
南、花蓮、臺東等地區,各建立一個營量之基本災害防救裝備。
(二)各司令部應結合常備部隊災害防救能量,建立一至二個後備營之
基本災害防救裝備,救災裝備依任務特性及編裝自行律定。
(三)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所需之車輛、工程重機械,平時由各級後
備指揮部依據部隊需求,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詳實調查編
管,納入計畫整備。
〔立法理由〕
同修正名稱之說明,爰將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協助」修正為「支援」。 |
九、運輸規劃:
後備部隊之兵力運輸需求,由召集之陸軍旅級(含比照)部隊依「陸
上運輸作業規定」向聯勤司令部申請,或自行租賃輸具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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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險與撫恤:
(一)依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
役,並依行政院核定之後備軍人依法召集服現役期間給與表,按
其實際在營天數發給每日給與。
(二)按「軍人保險業務手冊」及「國軍官兵團體保險作業實施規定」
,辦理後備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之臨時保險及團體保險。但因支
援災害防救致死亡或傷殘,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軍人
撫卹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撫卹、慰問事宜。
〔立法理由〕
一、按軍人待遇條例第十四條:「後備軍人依法召集服現役期間之給與,
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及行政院核定「後備軍人依法召
集服現役期間給與表」,爰修正第一款之規定。
二、同修正名稱之說明,爰將第二款所列「協助」修正為「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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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預算規劃:
(一)後備部隊之各項經費需求,由各司令部年度核撥之動員整備預
算項下支應,不足者由各司令部及作戰區自行調整因應。
(二)裝備囤儲所需經費,由各司令部之年度後勤或動員相關預算項
下支應。
〔立法理由〕
後備部隊之各項經費,由各司令部年度核撥之動員整備項下支應,超出前 項預算時即為不足,爰作文字修正。 |
十二、一般規定:
(一)災害發生時,後備部隊按年度召集梯次流路,以「營」或「獨
立連」之建制單位,並依災區範圍大小,採一次或逐次投入方
式,遂行災害防救任務。
(二)後備部隊於接獲命令時,應由陸軍旅級(含比照)部隊主官實
施勤前教育與任務提示,確保任務達成。
(三)後備部隊救災期間,距任務地過遠,而無法當日往返召集地時
,以宿營為主,並由任務地區之作戰區統一規劃與律定宿營位
置。但應於解召日十二時前返回召集地,依時辦理解除召集。
(四)各後備部隊應完成車輛、工程重機械預判需求申請,並完成運
用計畫及副知縣市後備指揮部備查。
(五)各司令部應完成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之實施計畫,並副呈本
部管制。
(六)國防部總政戰局、軍備局、軍醫局、國防大學、中正國防幹部
預備學校、國防部參謀本部飛彈指揮部、資電作戰指揮部所屬
後備部隊,執行支援災害防救任務所需基本救災機具,由作戰
區統一調撥運用。
(七)後備部隊於支援災害防救期間,各級主官(管)應針對任務內
容,預想可供正面新聞報導運用之議題,主動提供陸軍旅級(
含比照)部隊參考運用,俾適時發布新聞,以彰顯救災成效,
提升國軍形象。
(八)因受重大災害影響無法如期報到者,應依兵役法第四十三條、
召集規則第二十四條及本部訂定「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
本次教育、點閱、勤務召集範圍基準表」申請辦理免除本次召
集。
(九)在訓後備軍人為受災戶(含災區或各級政府公告撤離區域),
得依「召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採個案審
核方式,由陸軍旅級(含比照)主官核定提前解召,並於三十
日內持相關證明至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補正程序,逾期未辦理
者,則依相關法令辦理。
(十)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除有前款之情形外,按召集令
所定時間報到及解召,不得變更或展延。
〔立法理由〕
一、按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前段:「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
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
,每次不超過二十日。」及召集規則第二十二條序言:「教育召集範
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下略)」,據此,
第一款所列「(每梯次編成後實施五天)」乙節,應結合本部年度計
畫律定召訓天數實施,即為已足,毋庸於本作業規定明定之,爰予修
正。
二、增列國防部總政戰局、軍備局、軍醫局、國防大學、中正國防幹部預
備學校、國防部參謀本部飛彈指揮部、資電作戰指揮部所屬後備部隊
,支援災害防救任務所需基本救災機具由作戰區統一調撥運用之權責
,爰增列第六款,其後各款依序調整。
三、本部為執行救災規定,依行政院修頒「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
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規定,應召之後備軍人不適用前揭辦法,停止
適用「國軍後備軍人召集訓練期間遭遇天然災害停訓作業規定」,惟
為考量教召之應召員如因受重大災害無法如期報到或因個人因素需提
前解召,特增列辦理基準於第八與第九款,俾利適用。
四、召集規則第二十二條:「教育召集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
年度計畫實施」,為避免應召之後備軍人對解除其召集時間產生疑慮
,爰增列第十款係以「召集令」所定時間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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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 25 Sun 2016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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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教育召集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作業規定---颱風要來了,到底可不可以用教召部隊來救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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